上两期,我与读者分享了个人财务崩溃前7个征兆、产业为何遭银行拍卖及贷款者所面对的破产风险。这期我将与读者重温如何避开被银行拍卖5道防线,并分享一些国内银行处理产业拍卖时,真实违法个案,供读者参考。
首先,我们简单重温今年2月7日,我在专栏中与读者分享的5道防线。
第一防线:银行若要拍卖产业,向高庭申请拍卖令前,需先发出“拖欠贷款通知书”即表16D(Form16D)。
第二防线:银行不能向拖欠房贷贷款者发出表16E,因为那是追讨一次性还款,如商业活动透支的通知书。
第三防线:土地法令第257(1)(d)条文下,产业公开拍卖底价,需等于产业市价。
延长期限拍卖无效
第四防线:若抵押在银行的房屋地契遗失了,银行无权代表业主要求补发新地契,只有业主才能申请补发。
第五防线:在拍卖上成功投得产业买家,须先付款10%,后90或120天内还清90%余额,该期限不能延长,若银行延长了该期限,拍卖将无效。
若银行违反上述条例,公开拍卖即无效。
为读者提供参考,提醒大家有关房屋合法拍卖程序,保障个人权益,我将分享3个真实案例。
但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,将以不同名字取代真实名字,及产业地点等资料。
个案一:没个别地契排屋
依法,若贷款人不准时偿还房贷,银行有权公开拍卖掉抵押在银行的房子。
而还没有获得个别地契的屋子,银行要拍卖时,不需向高庭申请拍卖令。
2004年10月,黄大明在雪州以20万令吉向一个著名发展商购买一间单层排屋,并向银行获取16万令吉的房屋贷款。
由于黄大明购买该排屋时,产业个别地契未发出,所以与银行签署贷款兼转让合约。
2012年,黄大明购屋的发展商通知银行,指他所购买的产业,个别地契已发出,但并没有指示律师协助黄大明领取。
2013年4月,黄大明拖欠房贷,屋子遭银行拍卖,银行依据没有个别地契的房屋拍卖程序,进行了拍卖,没向高庭申请拍卖令。
参考2002年,Phileoallied银行(马)与布平德星官司案联邦法院裁决(20022MLJ513),银行拍卖时,只有产业还没取得个别地契的情况下,才无需向高庭申请拍卖令。
显然,银行拍卖黄大明的屋子时违法,因为发展商已通知银行,黄大明购买的产业已发出个别地契。
个案二:未获分层地契公寓
2007年1月,李小丽在雪州以30万令吉,向发展商购买了一间公寓单位,同时向银行贷款27万令吉。
她购买公寓时,发展商未发出分层地契,所以与银行签署了贷款兼转让合约。
2012年,发展商通知银行,李小丽的公寓分层地契已发出,但银行没有安排律师为李小丽的分层地契换名。
后来,李小丽因为拖欠房贷,公寓遭到银行拍卖,且银行是以没有分层地契的情况,没有向高庭申请拍卖令,就拍卖了该公寓。
同样,参考2002年,Phileoallied银行(马)与布平德星官司案联邦法院裁决,银行拍卖李小丽公寓程序违法,因为她的公寓已有分层地契。
个案三:遗产疑被盗走
陈小文于1989年5月在雪州购买了一个店屋单位,当时将店屋抵押给银行,以获得8万令吉房贷。
业主忽然在1991年去世,且没有立下遗嘱。法庭于1995年8月,才为他的遗产委任了遗产管理人。
另外,银行于1997年8月,没有通知陈小文遗产管理人,就以40万令吉拍卖掉陈小文早前押在银行的店屋。
遗产管理人随后向银行追讨拍卖所得,扣除银行欠款后的余额,以将余额纳入遗产。结果银行的代表律师却告知陈小文遗产管理人,已把余额交给陈小文遗产的代表律师。
陈小文遗产管理人向银行求证,代表律师却无法证明,领走余额的律师就是陈小文遗产的代表律师。遗产管理人再次致函银行询问,也音讯全无。
这案件中,显然银行和律师可能涉及舞弊行为,需要向有关当局如警察介入调查。